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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举报奖励


9.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9.2 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标准和程序给予举报投诉人奖金、奖励证书等奖励。
9.3 下列情形,不应给予奖励:
a)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b) 举报投诉人是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c) 同一火灾隐患的非第一举报投诉人;
d) 匿名举报,或者无法同举报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9.4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应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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